滄海而立 作品

1051 協議讓步(第2頁)

因為這就涉及權利濫用了。

曾家輝覺得,我國目前的拆遷和土地徵收徵用制度,是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土地管理法為基礎,包括一些地方法規與行政規章。徵收徵用帶有行政強制色彩,不是平等主體關係,而是一種命令和服從。條例規定:對於拆遷決定,被徵用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只能服從,不得拖延。這規定是以後強制拆遷規定的源頭,房管所的裁決和法院的判決均支持強拆。

釘子戶能否牛到就不搬走?

開發商說了,“我們投資了3個多億進去,每天光利息就6萬多。而且我們還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

迄今為止長達兩年半的協商,始終未能達成協議。

若按貨幣安置,由拆遷戶投票選擇的評估機構評估出的補償價格差距過大,雙方均稱為達成協議作出了很大讓步。梅佳接受安置房位置上的左右移動,“不一定非得在原來的正中心”。而開發商則表示可大幅提高貨幣補償金額或在產權調換結算差價時給予優惠。雙方均承認一度曾幾乎達成協議,“文本都準備好,就差簽字了”。但梅佳最終沒有簽字。她覺得開發商“不值得信任”,對簽了字的協議今後能否兌現“很懷疑”。當被問及,只要簽訂的協議合法,若開發商不兌現,可以起訴,依法維權時,梅佳說:“我經商這麼久,從來不相信打官司!你去打吧,拖上個幾年,最後贏了官司輸了錢。”

開發商公司覺得自己很委屈。“搞不懂梅佳,我們始終沒明白她的真實想法是什麼!都說開發商強勢,可我們談那麼久,她一直處於主動。談的時間、內容,甚至我們這邊出的人,基本都按她的意思在辦,我們感到她才沒有誠意。”

協商期間,應開發商和梅佳的要求,作為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廳也介入進來,在雙方間進行溝通協調。房管部門一直在力促雙方達成協議,但絲毫不掩飾對梅佳的不滿:“她顯然沒有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