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處默 作品

第42章 聖人失意(2)

    “初稅畝”實行的意義,當然不止於此。它的實施,相當於間接承認土地私有合法,符合歷史發展的潮流,使得生產關係與生產力匹配。表面上看,稅賦大大提升,積極的一面卻是,激勵生產者提高生產效率,增加產出,多勞多得,即使交了稅,所剩仍然不少。
 


    同時,大量的稅收漏洞被填補,封邑貴族的財力被削弱,相應的,他們的影響力也打了折扣。此消彼長,公室的權力則因財力增強得到提升,君主權威也因此加強。
 


    “初稅畝”施行四年後,魯成公元年即公元前590年,魯國再次改革稅制,實行“作丘甲”。
 


    “作丘甲”的第三個字“甲”即日常所說的兵甲,跟作戰有關,是一種軍賦制度。所謂軍賦制度,即天子(諸侯)向臣屬徵發兵役及軍需品。
 


    西周初期,平民階層分為兩類:一種稱為“國人”,一種是“野人”。“國人”來自處於統治地位的宗族,他們的居住地為城郭郊邑;“野人”則是被統治被征服的對象,他們大多散落在郊外的偏遠地方,身處野鄙,既稱庶人,又稱鄙夫。
 


    “國人”的先祖是貴族,由於人口不斷繁衍,與本支關係漸遠,不得不被分離出去,自立門戶。但是,由於與貴族存在血緣關係,他們享有一定參與國事的權利。
 


    “國人”享有的最基本的義務是執干戈保衛社稷。還記得我們曾提過的一乘包括多少人嗎?作戰人員包括三名甲士和七十二名普通軍士。甲士身披盔甲,坐在戰車之上,揮動旗幟,指揮七十二人前進後退。
 


    “國人”是甲士的主要來源,是軍隊的主力。為了這項義務,他們還得履行提供盔甲戈戟等作戰武器的責任。
 


    承擔義務的同時,自然也享有權利。身為軍隊主力,意味著他們能在軍隊中擔任首領,享有戰功後還能得到封賞,積累財富,他們的地位上可至卿大夫階層。
 


    “野人”的主要義務就是從事農業生產,他們是田地的勞動者,以耕作土地繳納一定產出的方式交納地租,承擔交稅義務。
 


    由於地位低下,“野人”受到較多的人身束縛,依附於土地生存。相比奴隸,他們有更多的自由,不會像牲口輕易被處死。有機會被貴族賞識的話,還能跟隨封賞成為貴族的家臣僕役,實現階層升遷。
 


    軍賦制度的實行雖只侷限於“國人”,徵收多少,仍然與田制密切相關。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這麼一換算,1丘=16井,1甸=64井。軍賦以甸為單位,即64井合出一乘,即馬四匹,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