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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打擊人口非法買賣?


  在古代,販賣人口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不少朝代都曾出臺過各種法令法規,嚴打人口販子。在中國古代,人口交易的成因和社會背景相當複雜,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人口買賣也有“自賣”、“和賣”、“略賣”、“掠賣”等多種不同的交易方式。以是否回贖來說,則有“活賣”與“絕賣”兩種之分。活賣,即典賣,只賣使用權,而保留回贖權,如古代常見的“典妻”;“絕賣”,就是永遠賣出,不得贖回。在古代,絕賣比活賣更普遍。

  在上古三代時的周代,專門負責人口交易的官員被稱為“質人”。

  《周禮·地官》稱,“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車輦、珍異。”意思是說,質人負責市場裡貨物、人口、牛馬、兵器、車輦和奇珍異寶的買賣。成交後開發票(質劑),作為憑證。西漢時期,漢高祖劉邦曾一度提倡和鼓勵民間“賣兒賣女”,並視之為救荒的手段。

  《漢書·食貨志》記載,漢初,有一年鬧​​​​​​大饑荒‍‍‍‍‍‍,一石米能賣五千錢,非常貴,災民中餓死了一半,以致出現“人相食”的人間慘劇。為此,劉邦下令民間賣孩子,以換取活命的糧食,此即所謂“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東晉時,官府還從人​​​​​​口交‍‍‍‍‍‍易中收稅。

  《隋書·食貨志》記載:“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從東晉的人​​​口交‍‍‍易規則來看,販賣人口、牛馬、田宅,有文書契據的,每l萬錢一律交400錢給官府,其中賣方負擔300,買方負擔100;無文書契據的,隨物所值,也收取4%,稱為“散估”。

  古代人販子被稱為“奸人”

  古代人口交易一直到明清都很活躍,在南方的蘇州、杭州、廣州一帶,人口販賣非常興旺。隨著人口交易的繁榮,還出現了專門以拐騙、掠奪、販賣人口為生的“牙儈”、“人販子”。人販子都不是好人,古人稱之為“奸人”、“奸民”。篡奪漢位的王莽即稱,“奸人緣利,至略賣人妻、子”。古代稱拐賣人口叫“誘口”,這裡面又有“略誘”、“和誘”的不同。

  晚清縣令何耿繩所撰的《學治一得編》裡,介紹了誘拐、販賣人口案的審理經驗:“凡誘拐之案,當分略誘、和誘。略者,罔其所不知;和者,因其情願,或先被哄騙,事出不得已而始行曲從,則方略已行,不得謂之和誘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