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征俠 作品

第101章 戰爭論2(第2頁)

 第一,“暴力”是戰爭的“手段”;第二,“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敵人”是戰爭的(政治)“目的”;第三,“使敵人無力抵抗”或者“打垮敵人”是戰爭的最高(軍事)“目標”。

 政治本質、暴力本質和軍事本質的三重性為樞紐。“暴力手段”、“政治目的”和“軍事目標”。

 “戰爭無非是政治通過另一種手段的繼續”。“消滅敵人軍隊和保存自己軍隊”。

 唯有鬥爭是產生效果的要素。

 “戰爭無非是擴大了的搏鬥”。

 “在軍事藝術中經驗要比一切哲理有價值得多”。

 從“搏鬥”中抽象出“暴力手段”、“政治目的”和“軍事目標”之後,便把戰爭看做是一個由“暴力”子系統、“社會政治”子系統和“軍事”子系統所組成的複雜大系統。

 “戰爭是迫使敵人服從我們意志的一種暴力行為”。

 “暴力”。“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的發展規律。

 “用流血方式解決危機,即消滅敵人軍隊,這一企圖是戰爭的長子。”

 “戰爭要素(即暴力)”。

 “戰爭是流血的政治”。

 “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就是戰爭自身的特殊運動規律,在無“阻力”的條件下,這個規律會使戰爭達到“絕對戰爭”形態。

 “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

 “打垮敵人為軍事行動自然的目標”、“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戰爭毫不停頓地進行”。

 “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規律。

 戰爭是一種政治行為,它的規律不完全是自己決定的。

 戰爭的“暴力”子系統本來是不可能脫離“社會政治”子系統和“軍事”子系統而單獨存在的。

 “暴力用技術和科學的成果裝備自己來對付暴力”。

 “絕對戰爭”。“現實戰爭”。

 “戰爭要素原有的暴烈性”。“作為政治工具的從屬性”。

 “戰爭決不是孤立的行為”。

 只能根據現實世界所提供的材料和概然性的規律來確定。

 現實世界上的戰爭不僅具有“戰爭要素原有的暴烈性”,而且具有“作為政治的從屬性”;不僅如此,戰爭的“政治”性質還從總體上制約著戰爭的“暴力”性質和“軍事”性質。

 “戰爭不是獨立的東西”,而是由“暴力”子系統、“社會政治”子系統和“軍事”子系統所組成的一個複雜的大系統、一個複雜的矛盾總體。

 戰爭的“暴力手段”和“軍事目標”不僅依附於戰爭的“政治目的”,並且,戰爭的“暴力手段”、“軍事目標”連同“政治目的”本身在內,都依附於產生戰爭的有關國家的特點以及這些國家當時所處的具體社會政治條件,尤其是依附於“群眾”條件。

 “群眾”。

 “概然性和偶然性的活動”。統帥和軍隊所從事的“一種自由的精神活動”。

 戰爭是一種“概然性和偶然性”的軍事活動,同時,又是一種必然性的“政治”活動。

 由於一方面,“概然性和偶然性”充斥在戰爭發展變化的客觀進程中;另一方面,作為軍事活動主體的統帥和軍隊,他們的“勇氣”和“才智”等精神力量又不受“貧乏的必然性”的約束而自由自在地發揮作用,所以,“戰爭無論就其客觀性質來看還是就其主觀性質(指指導戰爭)來看都近似賭博”。

 “自由不在於夢想中擺脫自然規律而獨立,而在於認識這些規律,從而可能有計劃地利用自然規律為一定的目的服務”。

 在具有“賭博”色彩的表面上是由“概然性和偶然性”支配的戰爭運動、軍事活動中,原來自始至終貫穿著戰爭的“政治目的”和“政治交往”的必然性規律,是“政治”性的必然性規律在戰爭中、軍事活動中起著主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