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加鹽大伯伯 作品

第60章文化方面的各大發展

    春秋時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科學技術也隨之得到了提高,如天文和曆法等在此時即得到了很大的突破性發展。

    我國天文學的初步體系即是在這一時期得以確立。

    在古代,由於農業發展和政權統治的需要,統治者歷來十分重視天文學的發展。不僅周王室設有專職人員來進行天文立法的工作,其他諸侯國亦是如此,由此也出現了許多有名的天文學家,如魯國的梓慎、晉國的卜偃、宋國的子韋等。

    連年戰爭,水旱災害多發是春秋時期的寫照。天災人禍,使人們難以過上安定祥和的日子,在此情況下,人們只好寄託於占星術,以尋求一些心理上的慰藉,這也因此促成了早期的天文傢俱備占星家的能力。他們通過星占學來觀測和研究天象,不僅能預測出五星的運行軌跡,還能預測日食、月食是何時發生的。這一系列舉動為積累天文資料和揭示天體運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春秋》一書中即記錄了許多這一時期的天象觀測結果,如它曾記錄最早的一次日全食是發生在魯隱公三年二月己巳(公元前720年2月22日),而西方的記錄要比它晚了整整一百三十五年;它還記載了最早的隕石記錄是在僖公十六年,“隕石於宋五”。而世界上最早記錄天琴座流星雨的則見於《左傳》“夏四月辛卯,夜恆星不見,夜中星隕如雨”(莊公七年,即公元前687年3月16日)。

    隨著天文學的進一步發展,在充分的天文學資料積累上,以二十八星宿為代表的星象座標體系得以在這一時期建立起來。把沿天球赤道或黃道附近的星象劃分為為二十八個不同的星區部分,每個部分即為一宿,二十八星宿即由此而來。其順序分別為:東方七宿(蒼龍):角、亢、氐、房、心、尾、箕;北方七宿(玄武):鬥、牛、女、虛、危、室、壁;西方七宿(白虎):奎、婁、胃、昴、畢、觜、參;南方七宿(朱雀):井、鬼、柳、星、張、翼、軫。另外,《詩經》、《夏小正》等書中記載了部分星宿的名稱。

    《左傳》昭公元年載:“昔高辛氏有二子,伯曰閼伯,季曰實沈……遷閼伯於商丘,主辰。商人是因,故辰為商星;遷實沈於大夏,主參。唐人是因,以服事夏商。”這裡所說的參、辰是指商星和參星兩個星座。由這一記載,可見當時的人們對星宿知識已有較普遍的認識。當時三垣、四象、和二十八星宿是常用的星象,我國古代的星區體系也由此得以形成和發展起來。

    這一時期,人們在觀察天體運行規律時,還得出了一些有關宇宙起源、結構以及演化的理論學說,這為後來天文學的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除了天文學之外,春秋時期的歷法也得到了很大的發展。

    我國古代的歷法很豐富,包括很多內容,如大、小月的安排、節氣的安排和每月天數的安排等。設置曆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農事,方便人們的日常生產活動。因而,能否準確地、規律性地計算出節氣的轉換是評價一部曆法好與壞的重要標準。我國春秋時期的歷法就已經很先進,在世界上具有領先水平。春秋後期出現的“四分曆”,就是這個時期的重要代表。

    “四分曆”是以365又四分之一為一個迴歸年長度,在19個太陰年中加入7個閏月的辦法所製成的一部曆法。這裡要指明的是,我國古代的歷法就開始是陰陽合曆,即陽曆與陰曆並用。所謂陽曆,就是以太陽的運動週期所制定的歷法;所謂陰曆,又叫太陰曆,就是以月亮的圓缺變化為根據所制定的歷法。太陽運行一年被稱為一個迴歸年,而月亮的朔望週期則是一個朔望月。我國所採用的這種陰陽合曆最難辦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安置閏月。

    一個迴歸年的長度是365日多,而一個朔望月則是29天多,因而要想準確地設計出一部曆法是需要很多智慧的。望朔月被分為29天和30天的大小月,如此一來,12個望朔月就是354天或者355天,一個迴歸年的長度要相差10天到11天。這樣算來,三年之間就要相差一個望朔月還要多。古人通過經驗總結,逐漸發現安插閏月的方法。

    如果三年安插一個閏月,就會出現陰曆時間比陽曆時間少幾日;如果八年安插三個閏月的話,又會出現陰曆時間比陽曆時間又多了幾日,總之是不很準確。經過人們長年累月的積累,終於發現了在19太陰年中加入7個閏月的辦法,這樣就與陽曆19年的日子幾乎相等。

    根據《左傳》中記載,魯國進行了兩次冬至日的測定,分別是在魯僖公五年(公元前655年)正月辛亥和魯昭公二十年(公元前522年)二月己丑兩次。這兩次冬至日相隔了133年,從此就可以推算出春秋時期的魯國就開始採用了19個太陰年加入7個閏月的辦法來設定曆法。雖然春秋時期,我國還沒有制定出規則變化的歷法,但“四分曆”的出現足以顯示春秋時期人們的高超智慧,而“四分曆”採用的這種19太陰年加入7個閏月的辦法也一直在後世延續,是中國古代人民智慧的重要結晶。

    正如孔子所說,這是一個“禮崩樂壞”的時代。春秋時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生產關係、土地制度也隨之發生變革,伴隨而來的是禮制的衰落和郡縣制的興起。政治、經濟基礎的變化,引起了思想文化領域的劇變。私學興起、各種思潮紛紛湧現,形成了歷史上“百家爭鳴”的局面。

    “百家爭鳴”使這一時期的法律思想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各派思想家就“禮治”和“法治”的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其中以儒家、法家、道家為主要代表。

    孔子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他主張禮刑並用,試圖通過自己的努力來挽救和維護傳統的“禮治”。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寬猛相濟、一張一弛”。《論語·顏淵》中記載,季康子問政於孔子曰:“如殺無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對曰:“子為證,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這一番對話包含了孔子對消滅犯罪與刑法的大膽設想。

    這一時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管仲、子產、鄧析等人。不同於儒家的保守,法家順應時代的發展趨勢,提出變革的主張,創立新的法令。作為法家的先驅,管仲等人主張“以法治國”,強調法律的規範性、公平性、公開性等,這一主張對後來法家思想的發展產生了十分深遠的影響。

    法律思想的不斷發展,推動了法律制度的變革。春秋初期,西周的法律一直被各諸侯國沿用,各國皆採取習慣法的形式,即使是有了新的法律形式如王命,也都是以不成文的形式表現出來。這在生產力不發達的情況下尚且適用,隨著生產關係的不斷變革,原有的法律體制就逐漸暴露出其不合理性。為適應新的社會需要,到了春秋中晚期,各國開始了由習慣法向成文法的巨大轉變,其中又以鄭國的“鑄刑書”、鄧析的“竹刑”和晉國的“鑄刑鼎”活動最為突出。

    據《左傳》昭公六年記載:“三月,鄭人鑄《刑書》。”杜預注此為:“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這是鄭國執政大臣子產鑑於當時社會關係已發生巨大變化和舊禮制已被嚴重破壞的情況,做出的應對舉措,史稱“鑄刑書”,這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佈成文法的活動。把法律條文鑄在象徵著國家權力的鼎上,既凸顯出法律的尊嚴,也使法律在全國範圍內得到有力地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