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章(第2頁)

 卷宗裡還有楊氏和姦夫的供詞,供詞裡與卷宗中記載的內容完全一致,應天府衙根據這些最終定了楊氏的罪。

 按照大梁律令,若是發生殺人案,必須六個月內審結,而作為案發地的府衙,必須在三個月內審結,再層層上報,最終經由皇上聖裁。

 可懷澤仔細看來,卻發現這樁案子上有太多的巧合,第一便是楊氏和姦夫的供詞,實在太“完美”了,簡直就是對照著案件的疑點作出的回答一般,也正是因為這麼完美,所以這份卷宗才能落到刑部新人懷澤手裡。

 第二就是結案的時間太巧合了,正好卡在朝廷要求期限的前一天,難免讓人懷疑,是不是當地府衙為了按期結案而草草做了決策,畢竟府衙若是不能在期限內破案的話,也會受到彈劾。

 第三就是證據有些不足,楊氏供認自己買毒殺人,可卷宗裡並沒有賣毒之人的供詞,相當於楊氏的供詞根本沒有佐證,竟然就這麼結了案。

 種種疑點都讓懷澤疑惑不解,隨即他將所有的疑點整理清楚,上報給了範員外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