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程若 作品

第44章 論器官移植

關於器官摘除、移植可能我們並不陌生,但是到底為什麼醫院裡進行的器官移植手術就是合法的?而私下裡進行的就是違法的?難不成僅僅是因為價格問題嗎?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有關器官移植的刑事法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中本條中提到的: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可以看出摘除並出賣人體器官的根據其組織行為、摘除的器官供體年齡以及本人是否同意等可以分別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而什麼屬於組織行為?一般的組織行為提法常見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或者賭博罪等涉眾型犯罪,也就是說在出賣人體器官的過程中包含前期的尋找供體、聯繫需要進行器官移植的病患、提供摘除手術服務、提供送已摘除器官上門的一條龍服務的組織行為,這裡面如果知曉整個犯罪的鏈條但是僅僅參與了其中的一項的話,也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論處。而且如果本罪的供體是未滿十八週歲的人的話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都足以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且如果對供體的身體狀況造成巨大損害甚至危及生命的話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而對於供體是已滿十八週歲的人則當未取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強迫性、使對方無法反抗的情況下摘除供體器官的方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或者視造成對方身體損害程度來看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關於人體器官的收費標準,我們國家在《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適用本條例;從事人體細胞和角膜、骨髓等人體組織捐獻和移植,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捐獻,是指自願、無償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腺或者小腸等人體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於移植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移植,是指將捐獻的人體器官植入接受人身體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活動。

注意:國家允許的人體器官捐獻是以自願、無償為前提的,這是為了避免形成喪失人性剝奪弱勢群體身體健康權的產業鏈所做出的考量,一般的人體器官捐獻供體都是因意外事件去世的人的器官,器官在人死之後的有限時間內可以通過合法移植的手段植入需要的人體體內,達到最大化利用的目的。

第六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

注意:此即為刑法條文的立法來源,也是出於保障人權的需要。

第八條規定: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注意:人體器官的捐獻以自願、無償為原則!

第九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捐獻其人體器官。公民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公民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有權予以撤銷。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獲取該公民的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注意:即使公民同意捐獻也需要通過書面的形式明確!對於遺體器官捐獻的規定也很嚴格!

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獲取未滿18週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

注意:這裡體現了國家對於未成年人保護的力度!

第十一條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注意:活體器官就是實施器官摘除手術時的供體是活著的人,只有當近親屬需要時才能從活體上摘除器官。

第三十二條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費用外,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所移植人體器官的費用:

(一)獲取活體器官、切除病損器官、植入人體器官所發生的手術費、檢查費、檢驗費等醫療服務費以及藥費、醫用耗材費;

(二)向從事遺體器官獲取的醫療機構支付的遺體器官獲取成本費用。

遺體器官獲取成本費用,包括為獲取遺體器官而發生的評估、維護、獲取、保存、修復和運送等成本。遺體器官獲取成本費用的收費原則由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醫療保障等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醫療保障等部門制定。

從事遺體器官獲取的醫療機構應當對遺體器官獲取成本費用進行單獨核算。

注意:移植器官是無償提供的!

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

(二)未經本人同意獲取其活體器官,或者獲取未滿18週歲公民的活體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活體器官;

(三)違背本人生前意願獲取其遺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捐獻其遺體器官,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意願獲取其遺體器官。

醫務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原執業註冊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終身禁止其從事醫療衛生服務。

注意:此條就是刑法規定的立法來源。

由此可見,白淑清當年的的確確是捲入了刑事犯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