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程若 作品

第6章 打賞可不隨便(第3頁)

 所以9週歲的三娃已經成長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了,他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指的是收紅包(例如在過年的時候收壓歲錢)、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指能到小超市買糖果或者是買橡皮之類的小物件。但是如果是給網紅主播打賞呢?如何才能確定某一法律行為是不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呢?

 從法律角度而言,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獨立實施了非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未成年人在網上進行大額“打賞”,其效力認定取決於如下因素: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認。《民法典》第2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一律視為無效,而需要依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情況進行確定。若法定代理人明確追認,該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但是,如果相對人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法定代理人應當明確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事先允許其獨立實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學生甲(十二週歲)參加暑期夏令營,父親表示可以購買其所需要的學習材料、參加付費參觀活動等。夏令營期間,甲所進行的購買書籍、購票等行為都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目的在於維護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及交易相對方的利益。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對其並無不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時,法律並無干涉必要,應當認定有效。通常來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得單獨實施以下民事法律行為:(1)純獲利益的行為,或者被免除義務的行為。如成為贈與合同的受贈人、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等。(2)對其自由財產的處分行為。如使用學費、旅費等由其法定代理人預設使用目的的財產,及零用錢等未預設使用目的的財產等。(3)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為。如乘坐交通工具,購票進入公園等。前述對自由財產的處分行為、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為,通常被認為是與其年齡、智力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同時,要注意只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出行為能力實施的合同行為,才存在效力瑕疵問題,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比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拋棄行為無效。

 想到這裡,今天的三娃歷險記可以開拍了:

 三娃母親在發生珍珠耳釘失而復得事件後,越發地謹慎,記得放好自己家中的一切貴重物品!可是三娃母親有一天手機卻忘記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