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爬坑中 作品

第348章 李榮基訪華


 琴島微電子設備製造公司之所以選擇在這個時間點上對外公佈自己在光刻機領域取得重要突破,其實是因為尼炕方面透露的消息。

 在1979年,當時任gwy副總理的鄧公訪問米國時,與當時的米國總統卡特一同簽訂了《華米科技合作協定》。

 這是華夏和米國建交之後兩國簽署的首批政府間協定之一,雙方據此成立了華米科技合作聯委會機制,協議每5年重新簽訂一次。

 客觀的說,在華米關係處於蜜月期期間,依據這個協定,華夏方面從米國獲取了不少的科技方面的協助,而米國方面也藉此能夠一窺華夏當前的科技發展水平,以便為自己的對外政策確定獲得重要的信息支撐。

 儘管雙方科技界之間相互溝通在此基礎上越來越頻繁,但是米國人自然很清楚哪些技術是可以提供給華夏,而有一些技術,即便是華夏想用大價錢購買,也是不能“出口”的。

 按照《瓦森納協議》,包括米國、櫻花,歐洲以及毛熊國等42個締約國,禁止向締約國之外的國家輸送軍事技術,以及航空、航天、信息技術、生物工程四大民用領域的核心技術。

 從《瓦森納協議》的管控清單來看,其在民用領域主要囊括了先進材料、材料處理、電子器件、計算機、電信與信息安全、傳感與激光、導航與航空電子儀器、船舶與海事設備、推進系統等9大類,每一項有按照設備、測試設備、材料、軟件、技術分成5個層次,並且管控清單不斷刷新。

 而芯片技術的重要性又在整個《瓦森納協議》中首屈一指。

 由於這個協議的存在,華夏企業想要從國外獲得芯片方面的任何物料,哪怕是落後幾代的設備和原材料,都是困難重重。

 當然,這個協議造就的瓦森納體系只是一個基於成員國定時溝通的非約束性組織,由於機制的非正式性,導致組織內的討論和行動總是滯後於產業的發展的。

 而在貿易利益的驅動下,各國的企業以及產業組織的利益訴求點自然無法達成完全統一,這也讓“曲線貿易”成為了可能。

 比較著名的例子就是華芯國際在採買半導體制造設備時,就同比利時微電子研究中心進行過合作,通過他們來間接引進阿斯麥相對較落後的材料和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