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海而立 作品

1052 動遷過程(第2頁)

曾省長還是很認同這一點,因人而異,房屋也會存在不同的情況,“可你不搬,這兒的環境也不能再好啊!”

“想不通啊!”

“有人強迫過麼?”

“拆遷開始後,這裡十分混亂,偷盜成風,多次失火,有一戶人家一連被燒了兩次。”梅佳很謹慎,沒有明說是否存在暴力拆遷,但她說,“明顯是有人縱火,用汽油瓶扔進屋內的。”

對於這一說法,曾省長把目光轉向了開發商,“你們知道這事麼?”

開發商矢口否認,“是乞丐住在搬遷後的房子內取暖時導致失火的。”

曾省長沒表態,又把眼光轉向了國土部門的人,“你們拆遷工作隊怎麼看?”

“確實是失火,而非人為縱火。”

國土部門的人也是同樣解釋。

曾省長倒沒多說,只是道:“能下這個定義的只有公安機關……”

開發商委託了區房管局下屬的拆遷工程處進行這個項目區的拆遷,梅佳說:“他們很有策略,逐個擊破,先公房,再私房,再門面,把居民分成一片散沙……開發商與房管局領導從一開始就跟我說,鑑於我的房子兩證齊全、面積最大,等別的拆遷戶搬走了,再最後單獨處理我的問題。”。

幾方一塊兒,共同爭論著一些話題。

挖土機開進施工現場,唯剩這一家不拆。

梅佳告訴曾省長,她選擇還房的要求是原位置、原樓層、原朝向、原面積。這“四原”,後來被房管部門認定是拆遷雙方一直未能達成協議的重要原因。而房管部門表示,按照經批准的步行商業區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及城市形象設計,該區域部分地塊已實施環道、輕軌、公交換乘車站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剩餘地塊才作為辦公、商業住宅綜合建設用地,被拆遷房屋所在位置為大型商場,無法滿足被拆遷人提出的“四原”的獨立安置要求。他們認為,拆遷人提供被拆遷範圍內的多處可獨立經營的位置供其選擇,符合拆遷條例按價值補償安置的原則,同時也是充分考慮了被拆遷人的實際利益。

但梅佳並不認同這一說法,“這塊地皮是商業用途,不涉及公共利益。建成後內部也是分塊出售的,所以我提出原位置、原樓層、原朝向、原面積,開發商是有條件滿足的,你們就是不想給我而已。”